关于“儿媳妇是否是老人的监护人”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儿媳妇对婆婆并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是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由配偶担任,其次是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后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儿媳妇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感情密切,且在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能够承担起照顾和监护的责任,那么儿媳妇是有可能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成为老人的监护人的。这种指定监护可以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也可以是在相关争议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周婆婆因患有精神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儿媳经过社区指定并经过公证确认成为了周婆婆的监护人。尽管周婆婆的弟妹三人以第一顺序监护人为理由要求撤销儿媳的监护权,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儿媳作为监护人是由社区指定且经过公证,平日对婆婆照料有加,不存在法定被撤销监护人的情况,因此驳回了撤销儿媳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监护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确定监护人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情感联系、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
综上所述,儿媳妇并不一定是老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感情密切,且儿媳妇能够承担起照顾和监护的责任时,她是有可能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成为老人的监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