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返还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陈力木格律师|法行宝
2025-10-31 公司事务

因返还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这一结论可从以下角度深入理解:

  1. 法律性质与破产债权定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因返还形成的债权(如不当得利返还、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等)本质属于财产性请求权,若其成立时间早于破产宣告,且未设定担保,则符合普通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明确破产债权范围,第113条进一步规定清偿顺序,未将返还债权排除在外。

  2. 返还债权的成立要件
    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 基础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如合同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合同法第58条);
    • 债权形成时间早于破产宣告:若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形成,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 无优先受偿权:若返还请求权未通过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强化,则属于普通债权。
      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后合同因乙公司违约被解除,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此时甲公司的100万元返还请求权构成普通破产债权。
  3. 清偿顺序与实务影响
    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位于最后,仅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及社保费用后,按比例分配。返还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的一部分,其清偿率取决于破产财产剩余情况。
    风险提示: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返还债权的实际受偿比例可能较低,债权人需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维护权益。

  4. 与共益债务的区分
    关键在于债权形成时间:

    • 破产程序启动前:返还债权属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程序启动后:若为维持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而产生的返还义务(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退款),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号判决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返还义务属于共益债务。

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尽早申报返还债权,并提交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债权性质及金额;若涉及大额返还请求,可考虑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破产管理人协商优先清偿方案。如有具体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