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品礼金案发后退给送礼人 涉案财物如何追缴-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10-29 刑事辩护

涉案财物追缴的核心结论:
收受礼品礼金案发后退还送礼人的,涉案财物是否追缴需结合退还时间、主观意图及财物性质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 退还行为发生在案发前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不予追缴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若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案发前主动退还,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未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人谋利,或退还时明确拒绝利益输送),则该财物不属于“违法所得”,通常不纳入追缴范围。
  • 实务要点:需重点审查退还时间(是否在立案前)、退还动机(是否因担心暴露而退还)及财物状态(是否完整退还)。若行为人退还后仍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受贿”,财物仍需追缴。

2. 退还行为发生在案发后或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法追缴

  • 法律依据:若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已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或退还行为系因案发被迫(如被调查后退还),则该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最终由法院判决没收。
  • 实务要点:需区分“主动退还”与“被动退还”。若行为人案发后退还,即使财物已退回送礼人,仍可能通过追缴程序从送礼人处扣押(若送礼人构成行贿罪,其违法所得亦需追缴)。此外,若财物已消耗或灭失,可能责令行为人退赔等值财产。

补充说明:财物性质的影响

  • 若礼品礼金属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如巨额现金、贵重物品),即使退还,仍可能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而被追缴;
  • 若财物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如价值较小的礼品),且无证据证明与职务行为关联,则一般不追缴。

建议:涉案财物追缴涉及刑事证据认定与财产处置程序,需结合具体案情(如退还时间、财物价值、职务关联性等)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