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调取保存中视听资料需要做笔录的法律依据-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10-22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调取、保存视听资料时需要做笔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程序规定,核心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处罚法》的直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关键点:

  • “先行登记保存”需经负责人批准,且需在7日内处理;
  • 虽未直接提及“笔录”,但“登记保存”本身需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来源、时间、地点、保存方式等信息,实践中通常通过笔录完成。
  • 笔录的作用是证明证据的收集过程合法,避免后续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细化要求

若行政机关为公安机关,其办理行政案件时需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经过,由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键点:

  • 视听资料属于电子数据范畴,调取时需制作笔录;
  • 笔录需载明证据来源、调取事由、过程,并由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 若持有人拒绝签字,需在笔录中注明,确保程序合法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并能够证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关键点:

  • 视听资料需通过笔录或其他书面形式固定制作过程(如时间、地点、设备);
  • 行政机关调取时若未制作笔录,可能导致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排除。

4. 笔录的核心作用

  • 证明程序合法性:记录调取时间、地点、人员、设备信息,避免“非法取证”争议;
  • 固定证据内容:通过笔录载明视听资料的来源、完整性(如是否剪辑),确保与案件关联;
  • 保障当事人权利:允许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防止事后否认证据真实性。

实务建议

行政机关在调取、保存视听资料时,必须制作笔录,内容应包括:

  1. 调取时间、地点、设备型号;
  2. 证据来源(如监控摄像头位置、持有人信息);
  3. 调取过程描述(如是否完整复制、是否剪辑);
  4. 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拒绝签字的需注明)。

若未制作笔录,可能导致证据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进而影响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如有具体案件或程序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