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调取、保存视听资料时需要做笔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程序规定,核心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处罚法》的直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关键点: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细化要求
若行政机关为公安机关,其办理行政案件时需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经过,由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键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并能够证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关键点:
4. 笔录的核心作用
实务建议
行政机关在调取、保存视听资料时,必须制作笔录,内容应包括:
若未制作笔录,可能导致证据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进而影响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如有具体案件或程序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