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穿透能追加被执行人吗-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公司事务

股权穿透原则上不能追加被执行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定原则与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如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等。法律并未规定可以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即不得通过股权穿透无限追责。

二、禁止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如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其股东(即“股东的股东”)也不能被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原则在河南省高院、最高院的相关会议纪要中均有明确体现。其理由在于,连续追加可能剥夺被追加人的抗辩权,且涉及实体责任认定,需通过诉讼解决。

三、例外情形的严格适用

尽管原则上禁止连续追加,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间接涉及股东股东的追责,但需通过诉讼程序:

  1. 法人人格否认:若股东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如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这需另行举证,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2. 出资责任穿透的诉讼路径:若股东的股东对直接股东的出资瑕疵负有责任(如未履行对子公司的出资义务),债权人需通过诉讼确认其责任,而非执行程序直接追加。

四、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债权人的应对策略:若需追究股东股东的连带责任,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非依赖执行追加程序。在执行阶段,可申请调查股东股东的财产线索,但需通过诉讼确认责任后方可执行。
  2. 风险提示:直接申请连续追加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甚至被视为滥用执行程序。诉讼程序虽耗时较长,但能更全面地保障举证和抗辩权利。

总结来看,股权穿透原则上不能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范围严格限定于直接责任主体。若需追究股东股东的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出资瑕疵或滥用权利的行为。这一规则既体现了法定主义原则,也平衡了执行效率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如果您在此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