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都出资不到位,且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注册资本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这意味着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他们通常不需要提前出资。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当这些例外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这些例外情况包括: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三个股东都未缴纳出资,且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满足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三名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就未支付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并据此判断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如果法院认定债权人的请求合法有据,那么三名股东就需要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当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都出资不到位,且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