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个小区单独的楼栋能否自己聘请物业,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楼栋属于独立产权且未与其他楼栋共用设施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若该楼栋为独立产权(如独栋别墅、独立公寓楼),且未与其他楼栋共用物业用房、水电管网、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则楼栋业主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后,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物业。但需注意,若该楼栋仍属于小区整体规划的一部分(如共用出入口、道路),则可能需与小区其他楼栋协商处理。
若楼栋与其他楼栋共用设施或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若该楼栋与其他楼栋共用物业用房、水电管网、消防设施、绿化等公共设施,或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以规划文件为准),则该楼栋无法单独选聘物业,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若楼栋业主试图单独选聘物业,可能面临其他业主反对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风险。
实践中的操作建议
若楼栋业主希望实现“单独管理”,可先通过规划部门或物业主管部门确认该楼栋是否属于独立物业管理区域。若属于独立区域,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并选聘物业;若不属于独立区域,可尝试与其他楼栋协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需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或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调整物业管理方式(如改为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物业)。
提示:物业选聘涉及业主共同利益,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纠纷。若您所在楼栋有此类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