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书和起诉调解书的区别-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行政纠纷

诉讼调解书与起诉调解书并无本质区别,两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的是同一事物。具体分析如下:

一. 性质与功能

  • 诉讼调解书: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 起诉调解书(此处假设为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书):实际上,在标准的法律术语中,并没有“起诉调解书”这一独立概念。通常所说的“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而“调解书”则是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种法律文书。因此,“起诉调解书”可以理解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并由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 分析说明:从性质和功能上看,诉讼调解书与所谓的“起诉调解书”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们都具备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力等法律效果。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具体条目:虽然直接提及“起诉调解书”的条目可能不存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书的规定,如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等,均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书,无论其是否被称为“起诉调解书”。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诉讼调解书与所谓的“起诉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中并无本质区别。它们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此,在理解和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应将其视为同一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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