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案例-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刑事辩护

帮信罪相对不起诉后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

案例概述

  • 案件背景:2023年7月11日,王某(刚大学毕业)经人介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支付结算资金28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8万元,王某因此非法获利1.45万元。
  • 处理结果: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公开听证后,沁水县检察院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刑事案件办结后,王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就此结束,而是进入了行刑反向衔接程序。

行政处罚过程

  1. 线索移送:

    • 沁水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王某案的相关线索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2. 行政责任认定:

    • 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行政法规,有必要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3. 跨区域协调:

    • 由于王某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其户籍地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沁水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为此,沁水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与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展开交流,共同商讨案件处理事宜。
  4. 制发检察意见书:

    • 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向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该局依法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决定:

    • 经过调查,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的某街派出所查明王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6. 训诫教育:

    • 办案民警还联合检察官共同对王某进行了训诫教育,王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今后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王某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处罚措施。

结论与启示

  • 结论:本案表明,即使帮信罪行为人因情节轻微被检察院相对不起诉,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逃避法律制裁。行政机关仍可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启示:对于涉及网络犯罪的活动,行为人应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同时,对于已经涉嫌违法的行为人,也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并采取措施改正错误,以期减轻处罚并恢复个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