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没有供应商盖章,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但并非绝对无效,需分情况讨论:
合同成立与效力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若送货单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如包含价格、数量等核心条款),缺少供应商盖章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效力存疑。但若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如收货、付款)确认交易,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认定合同成立。
证据效力角度
送货单是证明交易关系的关键证据。无盖章的送货单可能因真实性受质疑而被法院排除,尤其当对方否认交易时。但若能结合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仍可能被采信。
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角度
若双方长期合作且未盖章的送货单被默认接受,或行业惯例中送货单无需盖章,法院可能基于交易习惯认定其效力。但此情形需具体证据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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