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取消(即退还或免交):
一、诉讼费退还的情形
撤诉与调解结案: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后在开庭前与乙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甲将收到一半诉讼费的退还。
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这意味着,如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降低了索赔金额,法院将根据新的金额退还部分诉讼费。
二审发回重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全部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这确保了上诉人在案件被发回重审时不会因诉讼费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院不受理或驳回起诉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多方上诉与退费:
- 多方上诉的,除法律文书载明的由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外,退还其他不应由当事人承担部分的诉讼费。这确保了诉讼费用的公平分担。
再审改判与退费:
- 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判,直接改判的,根据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全部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这体现了再审程序对诉讼费用处理的灵活性。
胜诉方退费:
-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这确保了胜诉方不会因诉讼费用而遭受损失。
移送管辖与退费:
- 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这避免了因管辖变更而导致的诉讼费用问题。
涉嫌刑事犯罪与退费: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这体现了刑事与民事案件处理的独立性。
二、诉讼费免交的情形
特定人群免交: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以及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流程与审批:
- 当事人在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足以证明其符合免交条件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 除了上述退还和免交诉讼费的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应当退还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 具体的退费或免交程序和时间可能会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当事人在申请退费或免交时,最好先咨询当地的法院或者像我这样的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建议: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诉讼费退还或免交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申请退费或免交时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