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收取介绍费人没来公司属于诈骗吗-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结论:中介收取介绍费但人没来公司,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中介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构成诈骗的情形

  1. 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

    • 若中介以介绍工作为名,虚构能够为求职者介绍到特定公司工作的事实,并收取介绍费,但实际并无能力或意图履行介绍义务,而是意图非法占有求职者的钱财,则可能构成诈骗。
    • 例如,中介声称能介绍求职者进入某知名企业工作,收取高额介绍费后却消失不见,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实际履行介绍义务,这种情况下,中介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诈骗。
  2.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在此情形下,中介虚构能够为求职者介绍工作的事实,使求职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数额标准与立案侦查: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如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侦查。
    • 若中介收取的介绍费达到该标准,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求职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

二、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1. 暂时未成功介绍但有积极努力:

    • 若中介收取介绍费后,确实进行了介绍工作的努力,如联系公司、安排面试等,但因各种原因(如公司招聘计划变更、求职者条件不符等)未能成功介绍求职者入职,则不构成诈骗。
    •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可能只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并无非法占有求职者钱财的目的。
  2. 合同纠纷与民事救济:

    • 若中介与求职者之间签订了介绍工作的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但中介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介绍义务,则可能构成合同违约。
    • 求职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介绍费、赔偿损失等。

三、法律建议

  1. 收集证据:

    • 若求职者认为中介的行为构成诈骗,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以证明中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
  2. 及时报警:

    • 若证据充分,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求职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要求追究中介的刑事责任。
  3. 民事救济途径:

    • 若中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但构成合同违约,求职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中介收取介绍费但人没来公司,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中介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构成诈骗。求职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