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契约效力-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合同纠纷

悬赏广告具有契约效力,一般被认定为合同行为,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多个维度对悬赏广告的契约效力进行详细分析: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在我国法学界,后一种观点是通说,即悬赏广告一般被认定为合同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契约效力

  1. 成立条件:

    • 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不限,凡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其意思表示者都可以。
    • 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 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2. 法律效力:

    •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
    • 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三、结合新闻背景的分析

在新闻背景中,“宋雨霏”发布悬赏广告寻找救命恩人,并承诺支付20万元酬金。然而,其后续发布的多个视频被证实造假,涉及苍梧县的相关视频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涉嫌炒作。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可能对悬赏广告的契约效力产生影响。

  1. 如果悬赏广告真实有效:

    • 若“宋雨霏”的悬赏广告是真实有效的,即她确实有意寻找救命恩人并愿意支付酬金,那么完成指定行为(如提供救命恩人的准确信息)的人有权要求她支付报酬。
  2. 如果悬赏广告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

    • 若“宋雨霏”的悬赏广告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如她并未真正打算支付酬金,或者通过造假手段吸引关注,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可能无法获得报酬,甚至有权要求“宋雨霏”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与启示

  1. 对于发布悬赏广告的人:

    • 应确保悬赏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 在悬赏行为完成后,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以维护自己的信誉和法律责任。
  2. 对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

    • 在完成指定行为前,应仔细核实悬赏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应及时向悬赏人主张权利,要求支付报酬。
  3. 对于公众:

    • 应保持理性态度,不盲目相信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悬赏广告信息。
    •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该事件也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风险。因此,我们在发布和接收信息时都应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被不实信息所误导。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