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这些约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 劳动合同约定解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一致的解除方式,本质上也是基于双方约定的一种解除方式。
二. 约定解除条件的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约定的解除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约定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原因而解除合同,也不能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除条件。
不得超出法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意味着,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平等、自愿与协商一致: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平等、自愿,且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条件,而未约定劳动者的解除合同条件,这种单方面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劳动法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三. 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合法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