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姑娘的户口被迫下到婆家,然后在第二轮承包中父母走了,第三轮承包他是否能够继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承包经营的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这是基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成员死亡后,依法原则上不能继承,而只能由该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并避免因继承问题导致的人地矛盾加剧。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
姑娘的户口被迫下到婆家:这一变化主要影响的是姑娘的户籍所在地,但并不直接决定她是否成为婆家土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认定,主要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人员。
第二轮承包中父母走了:在父母去世后,他们作为承包户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直接由子女继承。而是由该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如果父母是承包户的唯一成员,且他们去世后承包户消亡,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
第三轮承包他是否能够继承: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在第三轮承包中,姑娘并不能直接继承父母在第二轮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如果姑娘希望继续承包土地,她需要成为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申请新承包地)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姑娘在婆家并未成为土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且她在原居住地(娘家)也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向新居住地(婆家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承包地。但这需要经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农作物收成等),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综上所述,针对您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第三轮承包中,姑娘并不能直接继承父母在第二轮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她需要成为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