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发前退脏的扣除的法律规定-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4-15 刑事辩护

诈骗案发前退赃的数额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扣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1. 案发前退赃数额的扣除

    • 主流观点: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具的《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及后续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 案例支撑:多个司法案例均表明,法院在判决时会将案发前被告人已归还给被害人的款项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例如,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以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案例均体现了这一做法。
  2. 退赃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 即使案发前退赃的数额被扣除,退赃行为本身仍被视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退赃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 具体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 不同观点与考量

  1. 另一种观点

    • 有观点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行为人在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后,即具备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此时犯罪已达既遂无法逆转,犯罪数额也在此时固定。因此,案发后的退还款项行为只能视为犯罪后的退赃行为,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性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平衡刑法的严肃性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一方面,要确保刑法的威慑力,对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三. 我的观点

我认为,在诈骗案发前退赃的数额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问题上,应尊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即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同时,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退赃行为等因素,确保判决既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又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