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向丹阳律师|法行宝
2025-04-15 公司事务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通常包括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

一. 要物行为

  • 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二. 要式行为

  • 要式行为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定形式作出才能成立。例如,遗嘱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婚姻行为则必须通过登记形式才能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形式或外观,否则不足以被外人所知晓。如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在一般成立要件之外还需满足的其他特殊条件。这些特别要件确保了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