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吗-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但具体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客观行为以及与诈骗犯罪分子的意思联络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考量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

    • 行为人需对被帮助对象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概括明知”,即知道对方可能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不一定明确知道是诈骗罪。
    • 这种明知程度相对较低,行为人可能并未与被帮助者就具体犯罪行为进行通谋。
  2. 诈骗罪帮助犯的主观明知:

    • 行为人需对诈骗犯罪有“具体明知”,即明知被帮助者正在实施诈骗犯罪,且双方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
    • 这种明知程度较高,行为人可能参与了诈骗犯罪的策划、实施或分赃等环节。

判断要点:

  • 若行为人仅对被帮助者可能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概括认识,而未与诈骗犯罪分子就具体诈骗行为进行通谋,则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 若行为人明知被帮助者正在实施诈骗犯罪,且双方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二、客观方面的考量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行为:

    • 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这种帮助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等。
  2. 诈骗罪帮助犯的客观行为:

    • 行为人参与了诈骗犯罪的策划、实施或分赃等环节,为诈骗犯罪提供了直接的帮助。
    • 这种帮助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实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判断要点:

  • 若行为人仅提供了信息网络方面的帮助,而未参与诈骗犯罪的策划、实施或分赃等环节,则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 若行为人不仅提供了信息网络方面的帮助,还参与了诈骗犯罪的策划、实施或分赃等环节,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 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需综合考虑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
  • 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直接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未与被帮助者存在诈骗层面的通谋、勾连,或者对被帮助者如何具体诈骗钱财缺乏基本了解,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未参与犯罪所得分成,未进一步实施帮助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则不宜以诈骗罪帮助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例分析

以提供话务支持行为为例:

  • 若行为人仅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并未与“上线”就诈骗犯罪进行通谋,也未实际参与后续实施的诈骗犯罪或参与违法所得分成,则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 若行为人与诈骗犯罪分子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共同策划、实施了诈骗犯罪,并参与了违法所得的分成,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总结与建议: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在主观明知程度、客观行为以及与诈骗犯罪分子的意思联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 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客观行为以及与诈骗犯罪分子的意思联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