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要录音录像的法条,主要涉及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讯问过程,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搜查:在搜查过程中,也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搜查的全过程,包括搜查的地点、范围、发现的物品等。
查封、扣押: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时,同样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查封、扣押的财物种类、数量、状态等信息。
重要的谈话、询问:除了上述明确的调查取证工作外,对于重要的谈话、询问等,也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谈话、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调取持有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物证,收集提取持有人或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电子数据,接收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且没有适格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也应当采取“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具体规定如下:
全程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设备配备: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存储和备份: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也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庭审录音录像的使用: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需要录音录像的法条主要涉及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调查取证工作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