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好的遗嘱在见证人、立嘱人当场宣读并签字盖手印写上日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 遗嘱有效性的分析
- 见证人在场:问题中描述见证人、立嘱人当场宣读遗嘱,说明有见证人在场,这一点符合法律规定。
- 签字盖手印:问题中提到见证人、立嘱人签字盖手印,这也是一种确认遗嘱内容并表明身份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 注明日期:写上日期是遗嘱的法定要素之一,问题中已提及,因此也符合要求。
- 遗嘱的每一页签名:问题中并未明确提及遗嘱是否有多页,以及是否每一页都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这是打印遗嘱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因为《民法典》明确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三. 结论
- 如果遗嘱只有一页,且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那么该遗嘱很可能是有效的。
- 如果遗嘱有多页,但并未在每一页都签名,那么该遗嘱可能因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而无效。
因此,虽然问题中描述的遗嘱在形式上似乎符合大部分要求,但关键在于是否每一页都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特别是在有多页遗嘱的情况下,务必确保每一页都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