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是否压覆矿泉水采矿权,需遵循以下步骤和要点: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 确定查询范围:依据建设项目拟建区范围,确定查询区范围。
- 三级查询机制:
- 县级查询:主要查询县级权限发证的采矿权。
- 市级查询:主要查询市级权限发证的采矿权。
- 省级查询:主要查询省级及以上权限发证的采矿权、探矿权,以及有上表资源储量的矿产地。
二、压覆情况判断与处理
未压覆情况:
- 如经查询,未压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且未压覆上表资源储量矿产地范围的,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直接到省厅办理未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压覆情况:
- 如经查询,压覆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的,或压覆了上表资源储量矿产地的,应作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三、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报告编制要求:
- 编制单位需依据省部要求,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如未压覆矿区(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章节,报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备案证明。
- 如压覆了矿区(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需增加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章节。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章节编制:
- 依据压覆(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地)上表资源储量的原有矿区资源储量报告(如经评审备案,则用最近一次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储量报告;如未评审备案,则用上表的那份矿区资源储量报告)、及该储量报告后矿山历年所作的经评审备案的储量年报所确定的采空区、以及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实的采空区,来编制该章节。
- 如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省厅备案或审批。
- 如压覆了重要矿产资源,则需经避让、优化、调整和修正后,重新确定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报省厅备案或审批。
- 如经避让、优化、调整和修正后,重新确定的建设项目最优选址范围,不可避免的还需压覆矿产地范围内的重要矿产资源的,则需增加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必然性论证”章节。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必然性论证”章节编制: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或审批要件要求
- 查询证明材料:县、市、省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材料。
- 互保协议或补偿协议:如压覆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或范围内的资源储量,需附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互保协议或补偿协议。
- 同意压覆意见:
- 如压覆了矿产地(国家所有)资源储量范围的,需有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压覆该矿产地资源储量的意见。
- 如压覆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探矿权范围或范围内资源储量的,比照矿产地执行,需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压覆该探矿权压覆范围或该范围内资源储量的意见。
- 评估报告及附图附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报告所属的附图附件等。
五、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审查
在确定是否压覆矿泉水采矿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违法压覆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前,就积极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以便及时调整项目选址,避免或减少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况发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