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配套产品要求同一品牌合法吗-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项目配套产品要求同一品牌一般是不合法的,但存在特定情形可作为评审加分项。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不合法情形

  • 指定品牌或参考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无论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直接指定品牌或参考品牌。因为这种做法虽然可能是采购人对更好质量的追求,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投标人投标或评标委员会评审造成倾向性误导,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 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将配套产品要求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通常也是不合规的。这种做法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能不相适应,也不具有关联性。在市场中,存在不少配套产品并非同一品牌但仍可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若设置此类条件,会明显限制许多供应商的参与,具有排他性,将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排除在外,违反了相关法规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合法情形(特定)

  • 作为评审加分项:虽然一般情况下要求配套产品同一品牌不合法,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考虑到后期维护保养、维修和管理等优点,将配套产品同一品牌作为售后服务的加分项,未尝不可。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过,即便作为加分项,也需要谨慎设置,确保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且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法律建议

  • 采购人角度:在制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时,应避免直接指定配套产品的品牌或将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若希望确保产品质量和后期服务,可以通过合理设置技术评分项、售后服务评分项等方式来实现,而非简单地要求同一品牌。
  • 供应商角度:若遇到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不合法的要求同一品牌的情形,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或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供应商也应关注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评审因素,确保自身产品和服务符合采购需求,提高中标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项目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若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具体要求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