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并未直接以条文形式明确其定义或具体规则,而是散见于相关条款中,通过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来体现。以下是对既判力相关内容的详细解释:
既判力的基本概念
既判力,又称判决的实质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有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既判力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终局判决的效力:
再审程序的限制:
执行程序的依据:
既判力的具体应用与注意事项
既判力与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既判力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等密切相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则强调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受到尊重。既判力作为维护判决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原则,与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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