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人数要不要算在福利企业人数中-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劳动纠纷

结论:劳务派遣人数是否算入福利企业人数,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派遣协议约定综合判断,不同情形下结论可能不同。以下分情况说明:

1. 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的认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补充用工形式,被派遣劳动者不纳入用工单位编制,但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保护、薪酬支付等责任。
在福利企业认定中,若地方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实际在职人数”作为计算依据(如残疾人就业比例),则劳务派遣人员通常不计入,因其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单位。
但若政策规定“实际用工人数”或“提供劳动服务的人数”为标准,则可能需计入,需具体核查地方性法规(如《XX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2. 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

福利企业资格审核的核心是残疾人就业比例(如需占生产职工总数25%以上)。若:

  • 派遣人员为残疾人:需明确其劳动关系归属。若派遣单位为福利企业,则该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比例;若用工单位为福利企业且协议约定“实际用工”,则可能计入用工单位比例。
  • 派遣人员为非残疾人:通常不影响福利企业认定,但需确保企业自身直接雇佣的残疾人比例达标。

3. 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协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视为用工单位人员”,则可能被认定为用工单位实际用工人数;若未约定或明确排除,则不计入。
建议: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派遣人员是否纳入“用工单位人数”范畴,避免资格审核争议。

4.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点

  • 地方差异:部分省份可能出台细则,要求福利企业将长期派遣人员(如1年以上)计入人数,需以当地人社部门解释为准。
  • 审核口径: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残疾人雇佣义务(如将本应直接雇佣的残疾人改为派遣),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用工”,导致资格取消或行政处罚。

行动建议:

  1. 核查企业所在地福利企业认定政策,明确“人数计算”的具体标准;
  2. 审查劳务派遣协议条款,确保与政策要求一致;
  3. 若涉及残疾人派遣,优先选择与福利企业合作的派遣单位,避免比例计算纠纷。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分析(如具体省份、派遣岗位性质),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