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九条的内容是什么-刘彬律师|法行宝
2025-04-14 婚姻家庭

《婚姻法》已经失效,现相关内容被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原《婚姻法》第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 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规定

  •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约定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1. 约定内容:包括全部或部分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允许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来安排财产关系。

    •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的工资收入归个人所有,而共同经营的业务收入则归双方共同所有。
  2. 约定形式:此类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其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口头约定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 例如,夫妻应签署书面的财产协议,或在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财产约定的条款。

三.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 若夫妻未就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法执行,则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四. 约定的法律效力

  • 依法作出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约定内容处理财产。
    • 例如,若夫妻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一方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另一方的财产。

五. 约定对债务清偿的影响

  • 当夫妻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此约定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 例如,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确知晓此约定,则一方所负债务仅由其个人财产承担。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旨在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处分权,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自主安排财产归属和管理,以减少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