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1059条规定-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婚姻家庭

《婚姻法》已经废止,原《婚姻法》1059条的规定现已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所替代。《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以下是关于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该义务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不受夫妻感情状况的影响。
  • 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扶养,如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质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扶养,如提供关爱、慰藉和情感支持。

二. 扶养请求权的行使

  •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 扶养请求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或者处分,债务人亦不得主张抵销。

三. 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

  • 夫妻之间应相互照顾和扶持,满足对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情感需求。
  • 扶养义务人应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对方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扶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 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扶养费的数额和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四. 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 如果夫妻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支付扶养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严重情况下,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

我建议,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履行扶养义务,以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如果夫妻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给付扶养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