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仅列明一方接触权 是否有失公平-汤西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合同纠纷

合同中仅列明一方解除权,并不必然构成不公平,但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合同性质及双方交易地位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解除权作为合同自由的一部分,双方可协商约定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若合同明确约定仅一方享有解除权,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条款合法有效。

示例: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若B公司连续3个月未达最低采购量,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此条款系双方对解除条件的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若合同仅列明一方解除权,且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 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一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过于宽松(如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另一方无对应权利或需承担过重义务。
  • 利用优势地位:一方利用其经济、信息或交易地位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
  •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若解除权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或未按对方要求说明,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示例:若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购房者无权解除”,且未对购房者进行提示说明,购房者可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

3. 合同性质与交易习惯的影响

  • 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需赔偿对方直接损失。若合同仅约定一方解除权,可能违反交易习惯。
  • 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此为法定解除权,若合同未约定承租人解除权,不构成不公平。

4.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确认条款无效:若解除权条款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 主张违约责任:若一方滥用解除权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协商补充条款: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后果,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5. 实务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解除权条款,确保权利义务对等。
  • 保留证据:若对方利用优势地位强迫签订不公平条款,应保留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
  • 及时维权:若发现解除权条款显失公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总结:合同仅列明一方解除权,需结合条款内容、合同性质及双方交易地位判断是否公平。若存在权利义务失衡、利用优势地位或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慎审查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具体合同需审查,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