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的事项-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项

    •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司章程不得约定公司可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约定违反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条款。这些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剥夺或限制股东基本权利的事项

    • 股东的基本权利,如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限制这些基本权利。例如,公司章程不能约定某股东不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或者约定某股东在股东会中没有表决权等。
  3. 违反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原则的事项

    •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和议事规则等,是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章程不得违反这些基本原则进行约定。例如,公司章程不能约定股东会无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或者约定董事会可以超越股东会的职权进行决策等。
  4. 违反利润分配和清算程序法定顺序的事项

    • 利润分配和清算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的顺序和规则。公司章程不得违反这些顺序和规则进行约定。例如,公司章程不能约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约定在清算过程中不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剩余财产等。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司章程不能约定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约定的事项:

  • 公司法定类型:公司章程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不得自创其他类型的公司形式。

  •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尽管一般公司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特殊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仍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约定不得低于这些标准。

  • 股东出资方式和时间:股东的出资方式应严格限定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出资时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特定出资方式(如劳务、信用)若法律禁止,则不得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 股东表决权:公司章程应遵循一股一票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剥夺。

  • 股权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实质性禁止或不合理地限制股东的转让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法定义务:公司有依法纳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公司章程不得约定公司可以不履行这些义务。

  • 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该范围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否则公司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建议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 确保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基本权利,不剥夺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 遵循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和议事规则。
  • 遵循利润分配和清算程序的法定顺序和规则。

如果有任何关于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