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当事人又犯新案,一般由最初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或最先发现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具体需结合案件性质、地域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若新案与原案无直接关联(如不同时间、地点、事实),通常由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例如,原案是某地市场监管局处理的虚假宣传,新案是另一地环保局发现的污染行为,则由环保局管辖。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根据最初受理机关管辖
若新案与原案存在关联(如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延伸),可能由最初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继续管辖。例如,原案是税务机关调查的偷税行为,办理中又发现同一纳税人新的偷税手段,则税务机关可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部分单行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同一违法主体的连续或关联行为,可由原受理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或协商管辖
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如新案与原案分属不同地区或领域),可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或通过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经验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