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辆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处罚执行主体: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相关处罚。这包括了对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以及对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进行查封的处罚。
处罚流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后,会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会包括没收非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综上所述,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辆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