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摄风景时,确实可能涉及肖像权问题,尤其是当画面中包含可识别身份的自然人时。核心结论是:拍摄风景时若包含他人肖像,需注意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肖像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使拍摄的是风景,若画面中包含可识别身份的自然人(如面部、体态、服饰等特征足以识别),则可能涉及肖像权问题。例如,拍摄海滩时无意中拍到远处散步的行人,若行人面部清晰可辨,则可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潜在侵犯。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例外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情形。在拍摄风景时,若肖像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如拍摄城市天际线时无法避开行人),且未以营利为目的,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需注意,“不可避免”的判断需结合具体场景,若可通过调整角度、等待行人离开等方式避免,则可能不构成合理使用。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若拍摄的风景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如出售、广告、宣传等),且画面中包含他人肖像,即使肖像占比小,也可能因以营利为目的而构成侵权。例如,将拍摄的古镇风景照用于旅游宣传册,若照片中包含可识别的行人,需经肖像权人同意,否则可能面临赔偿。
肖像权人的同意与后续使用
若拍摄时已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如口头或书面),或肖像权人后续对照片的使用表示认可,则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同意的范围需明确。例如,若肖像权人仅同意照片用于个人展示,而拍摄者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仍可能构成侵权。
建议:拍摄风景时,若画面中可能包含他人肖像,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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