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因自愿实施心肺复苏等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会被追究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角度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立法对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善行的鼓励,旨在让救助者在情急之下消除顾虑、挺身而出,让英雄不寒心,让善行得到嘉奖。
- 适用条件: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且出于紧急情况。例如,在街上发现有人昏倒没有呼吸,此时如果不马上实施心肺复苏,那么患者很有可能死亡,这种情形显然属于紧急情况。如果救助者在非紧急情况下或者出于恶意进行干预,则不适用这一条款。另外,救助者应尽可能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实际操作角度
- 心肺复苏的必要性:胸部按压需要有一定的力度和深度,否则无法达到有效胸部按压的效果。在心肺复苏指南当中,要求按压深度要大于5厘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专业人员也很难避免出现骨折等副损伤,但还是应以挽救生命为先,副损伤不能过于考虑。
- 典型案例:有这样一个案例,齐某某在药店服药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药店经营者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即对齐某某实施心肺复苏。齐某某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药有关,且孙某某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一般情况下救助人无需担责,但如果救助行为存在过错,例如救助者不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却盲目实施心肺复苏,导致受助人受到严重损害,那么救助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因为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善意的救助者。
如果你在实施心肺复苏等紧急救助行为后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者有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