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中,应加盖的章为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借款方为公司),或个人签字(如借款方为个人)。具体分析如下:
借款方为公司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若借款方为企业法人,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证明合同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仅加盖部门章、财务章等非备案公章,可能因效力瑕疵导致合同未成立。
借款方为个人时
个人作为借款方无需盖章,但需在合同中亲笔签字或按指印。若委托他人代签,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出质人(车辆所有权人)的盖章/签字要求
若出质人与借款方非同一人(如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出质人需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并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若未履行该程序,可能因质押物权属不明导致质押无效。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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