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从犯的认定-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4-13 刑事辩护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吸案)中,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从犯的次要作用

  1. 直接参与但作用较小:从犯可能直接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他们可能只是执行主犯的指令,或者参与实施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对整个犯罪过程的影响有限。
    • 例如,某员工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雇佣,仅负责发放宣传资料或接听咨询电话,并未参与策划或决策过程,其即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二. 从犯的辅助作用

  1. 为犯罪提供便利:从犯可能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或创造有利环境。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辅助作用。
    • 例如,某房东明知租户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将其房屋出租给租户作为办公场所,该房东即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三. 从犯的特征表现

  1. 参与程度轻:从犯的参与程度相对较轻,可能是偶尔参与或在某一具体环节协助主犯。他们不像主犯那样长期、频繁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获利较少:从犯的获利通常较少,可能只获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与主犯相比有显著的差距。
  3. 主观故意可能不足:部分从犯对犯罪的认识可能不足,或是受他人指使、欺骗而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四.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主观故意以及行为特征与作用等。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具体表现,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从犯以及从犯的刑事责任大小。

我的观点:非吸案从犯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