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了就不算认罪认罚了吗-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刑事辩护

翻供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认罪认罚,但翻供后仍有机会再认罪认罚,具体需结合翻供原因、时间节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翻供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这是适用该制度的核心要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即推翻先前有罪供述,不认可犯罪事实,则不符合“认罪”这一核心要件,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例如,小朱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小朱突然翻供,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不认可所承认的盗窃事实。此时,公诉机关认为小朱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翻供后仍有机会再认罪认罚

尽管翻供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认罪认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若出于真实意愿重新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理论上仍可再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过,实践中司法机关会考虑翻供原因、时间等因素。若翻供被认定为恶意,即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等不正当目的而翻供,之后再认罪认罚,可能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从宽幅度可能降低,影响从宽待遇。例如,小朱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若被认定为恶意翻供,其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即便在审判阶段又重新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司法机关给予的从宽优惠力度或许会降低。

三、法律建议

  1. 谨慎对待翻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谨慎对待翻供行为。一旦翻供,可能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而影响量刑结果。

  2. 如实供述罪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应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以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宽处理。

  3. 考虑翻供后果:若因特殊原因需要翻供,应充分考虑翻供的后果,包括可能失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机会、影响量刑结果等。同时,应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翻供原因,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4. 及时重新认罪:若翻供后出于真实意愿重新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表明态度,争取再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过,此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翻供原因、时间节点等因素,决定是否再次适用该制度以及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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