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是需要进行备案的。
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后续通过并施行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法规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这一备案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通过备案,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对报送的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其不超越权限、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并且与其他法规、规章之间不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对于经济特区法规而言,备案是一个必要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