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四章第35条规定-郭永军律师|法行宝
2025-04-13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规定内容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右侧通行的标准是,如果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不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了有特殊规定的车辆以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

二. 例外情况

  • 机动车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左侧通行。这些例外主要是:

    1. 在规定整个车行道内所有车辆都朝一个方向行驶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行线上,路上有标明路线的按照标明路线行驶;无标明路线的,按照低速置右的原则行驶。
    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3.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三. 处罚措施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记3分。

四. 行人通行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右侧通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不适用右侧通行的原则。对于行人和搭乘人员以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道路通行规定时,通常会面临警告或所需缴纳五元至五十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倘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拒绝接受罚款的相关处罚,交警部门有权依法暂扣其非机动车。

五. 其他相关条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还包含了其他与道路通行相关的规定,如分道行驶、专用车道、交通信号对通行的导引、交通限制措施、交通管制措施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例外情况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一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