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失信人员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哪些行为会导致个人被限制乘坐火车,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和移除机制。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清晰、详细解读:
一、限制范围
- 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行为责任人:
- 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 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 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 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 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行为责任人,将限制其乘坐火车。
- 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 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人,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等;
- 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
- 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对上述行为责任人,将限制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如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二、信息采集与发布执行
- 信息采集:铁路旅客相关失信信息由铁路公安局或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并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其他领域相关失信信息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推送给铁路总公司。
- 发布执行:各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限制购买车票人员名单的完整信息,并公布异议处理人联系方式。名单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满后开始执行惩戒措施。
三、移除机制
- 对于因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被限制乘坐火车的人员,根据行为性质,限制期限一般为180天或补齐所欠票款后的一定时间(如90天),期满自动移除。
- 对于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相关人员,有效期为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移除名单。
四、权利救济与诉讼指导
- 被纳入限制购买车票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坐火车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这份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旨在通过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清晰地了解铁路失信人员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