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完产假后以没人带孩子为由请假未被批准,若强行休假,一般会被认定为旷工,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未获批准强行休假算旷工
从法律和企业管理角度出发,员工请休假应当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并获得用人单位批准。虽然劳动者依法享有包括育儿假(若符合条件)在内的假期,但请休假也可能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对请假申请的审批属于其用工自主权范畴,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若员工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强行休假,其行为可能超出应当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用工秩序的扰乱。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认定员工的行为构成旷工,并据此进行相应处理,如解除劳动合同等。例如,在(2024)粤01民终3046号案例中,员工李某两次申请育儿假均未获公司批准,后强行休假,公司以其旷工6天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行为符合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例外情况:正当理由企业应当批准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育儿假政策旨在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以便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和幼儿。如果职工的小孩生病等特殊情况申请休育儿假照顾,企业于法于理都应当批准。在此情况下,员工未经批准强行休假亦不能认定为旷工。例如,在某科技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中,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未获批准后,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幼儿的住院材料。某科技公司没有批准事假,并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符合相关规定。某科技公司明知陈某幼儿住院,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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