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总经理能否去别的地方任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总经理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若协议中明确约定总经理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则总经理需遵守该约定,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例外情形:若竞业限制协议仅针对离职后,则总经理在职期间仍可到其他单位任职(但需注意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若总经理与公司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相关限制
需审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禁止总经理兼职或到其他单位任职。若有约定,总经理需遵守;若无约定,则总经理原则上可自由到其他单位任职,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若总经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违反,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并可能面临赔偿。
例外情形: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允许,则总经理可到其他单位任职。
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或协议需要审查,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条款内容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