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截止日期,这实际上是与被赡养人的年龄以及赡养义务的终止时间紧密相关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是从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这意味着,一旦被赡养人年满60岁,您就可以开始享受这项扣除,并且这个扣除会一直持续到赡养义务终止的那一年年底。
具体来说,如果您的父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如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60岁,那么从他们年满60岁的那个月开始,您就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扣除会一直持续到您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的那一年年底。
另外,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根据最新的政策,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则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