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经过公证的无偿赠与合同法院能撤销吗 依据-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合同纠纷

经过公证且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无偿赠与合同,法院可以撤销。以下从法律依据、恶意串通的认定及撤销权行使等方面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民法典》关于公证赠与合同撤销的例外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表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
    • 然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导致赠与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 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赠与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则该合同自始无效,无需通过撤销程序。
    • 即使合同已公证,若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认定

恶意串通通常表现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通谋,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例如,赠与人为了逃避债务,与受赠人恶意串通,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赠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并据此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

  • 撤销权的主体:赠与人或受赠人的债权人(在受赠人恶意接受赠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行使撤销权。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赠与人或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将依法作出撤销判决。

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 实际案例:假设赠与人A为了逃避对债权人B的债务,与受赠人C恶意串通,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C。B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认定A与C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B的合法权益,遂依法撤销了赠与合同。
  • 法律后果: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财产应恢复原状,即房产应返还给赠与人A。同时,若因撤销合同给受赠人C造成损失的,C无权要求A赔偿(因C存在过错)。

建议:若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如赠与合同、公证文件、恶意串通的证据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