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在除斥期间6个月内主张后,5年后再起诉优先受偿权是不可以的。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除斥期间的概念与特性
- 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 除斥期间的特性: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期间届满,权利即告消灭,且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恢复。
二.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即为除斥期间。
- 除斥期间的后果:如果承包人在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受偿权,则该权利自然消灭,之后即使再提起诉讼,也无法主张该权利。
三. 具体案例分析
- 假设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六个月内主张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五年后又试图通过诉讼来行使该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因此其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工程款在除斥期间6个月内主张后,5年后再起诉优先受偿权是不可以的。因为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即告消灭,且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恢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