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约定的利息是否认定-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刑事辩护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约定的利息是否认定,需分情况讨论:

  1. 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时将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出借人

    • 这种情况下,利息实际上并未真正“吸收”到犯罪嫌疑人的手中,而是直接返还给了出借人。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来认定。例如,若借款1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是10%,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万元借款时将1万元的利息预先支付给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数额是10万元,此时应认定犯罪数额为9万元。
  2. 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金继续借用

    •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已经实际吸收了公众存款,并且借款到期后按双方约定给付利息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行为。该行为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也不会影响到犯罪数额。因此,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最初吸收的存款本金数额。例如,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借用一年,一年期满后犯罪嫌疑人支付1万元利息,10万元本金继续借用,此时应认定犯罪数额为10万元。
  3. 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与出借人约定暂不支付利息,而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继续借用

    • 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约定了将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而存款必须有“存”的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并不符合存款的要求,因为它并非出借人实际存入的资金。因此,应当以本金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而利息额不得计入犯罪数额。例如,借款10万元,一年期满后双方约定1万元的利息暂不支付,由犯罪嫌疑人予以借用,并重新开具一张11万元的借条给出借人,此时应认定犯罪数额为10万元。

法律背景与建议: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因此,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实际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数额。
  • 对于利息部分,虽然它可能作为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孳息而存在,但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并非所有利息都应计入。如前所述,只有实际被行为人吸收并使用的利息(即未预先支付或未计入本金重新借用的部分)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的严重程度,但通常仍以本金数额为主要认定依据。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遵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的原则。因此,对于行为人而言,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是减轻处罚的重要途径。

可能法律后果:

  • 若行为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此外,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即需要向集资参与人退还非法吸收的存款本金及可能产生的合法利息(如果存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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