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利息怎么算-鲁茜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经济纠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已付利息,其计算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 利息支付时间点的考量:

  1. 事先扣除或预先支付利息:如果行为人在收到投资人本金的同时或之前,已经将利息事先予以扣除或预先支付了,那么这部分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应当是其收到的本金减去预先支付的利息后的数额。
  • 例如,行为人向投资人借款100万元,但在收到本金时即扣除了10万元的利息,实际只收到90万元。那么,在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时,应扣除这10万元的利息,以9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
  1. 后续支付利息: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然后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是因为,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已经完成,后续支付的利息是其对投资人的回报或承诺的兑现,不影响其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数额。
  • 例如,行为人向投资人借款100万元,并在一年后支付了10万元的利息。在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时,这10万元的利息不应扣除,犯罪数额仍为100万元。

二. 法律依据:

  • 虽然《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已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根据刑法原理及司法实践,上述计算方式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及公平正义理念。同时,《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也间接说明了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及后果。

我建议,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应仔细审查案件事实,特别是利息的支付时间点和方式,以确保准确计算犯罪数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