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红为名的贿赂的认定-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4-11 刑事辩护

以分红为名的贿赂,其实质是行贿受贿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以分红为名的贿赂行为分析

  1. 行为本质:以分红为名的贿赂,往往是行贿者以投资、入股等名义,向受贿者输送利益。这种行为的本质并非真正的投资或分红,而是权钱交易,即行贿者通过给予受贿者以“分红”为名的钱财,来换取受贿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2. 行为表现:在实际操作中,行贿者可能会以高额分红、特殊分红比例等方式,向受贿者输送利益。同时,受贿者往往没有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却以“分红”名义收取巨额钱财。

二. 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1. 法律依据:根据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2. 认定标准:

    • 是否实际出资:受贿者是否真正出资是判断的关键。如果受贿者没有实际出资,却以“分红”名义收取钱财,应认定为受贿。
    • 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受贿者是否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受贿者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却以“分红”名义获取利益,同样应认定为受贿。
    • 分红是否合理:即使受贿者有实际出资,但如果其获取的“分红”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也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三. 结论

综上所述,以分红为名的贿赂行为,其实质是行贿受贿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在判断时,应重点关注受贿者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分红是否合理等因素。如果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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