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规定的4种垄断行为-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规定的四种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以下是对这四种垄断行为的详细解释:

1. 垄断协议

定义: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这种行为旨在通过合谋来限制市场竞争,以达到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

表现形式: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这些行为直接削弱了市场上的竞争强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这些行为限制了下游企业的定价自由和市场的充分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指具有这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认定因素:

  •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状况。
  •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常见行为: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实施价格歧视、限定交易、搭售等其他滥用行为。

3. 经营者集中

定义: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并能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这种集中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影响市场竞争。

审查与结果:

  • 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集中行为不得实施。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评估集中行为是否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禁止集中、附条件批准集中或无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定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基于行政力量产生的,与基于经济力量滥用的垄断行为有本质区别。

行为表现: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如设置关卡、提高检验标准等。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这四种垄断行为均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