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9个月还未开庭,是否属于超期羁押,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一、关于超期羁押的一般判断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羁押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普通案件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发回重审案件的特殊性
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其羁押期限的计算和判断需考虑重审的特殊性。发回重审意味着案件需要重新进行审理,这可能包括重新调查取证、重新开庭审理等环节。因此,发回重审后的羁押期限并不能简单地按照一审的羁押期限来计算。
三、9个月未开庭是否超期羁押的判断
若案件符合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
若案件不符合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
四、建议与后续行动
举例说明:假设某案件因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该案件属于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获得了延长羁押期限的批准,那么9个月未开庭可能并不构成超期羁押。反之,如果案件并不符合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或者虽然符合但并未获得相应的批准,那么9个月未开庭就可能构成超期羁押。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