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亲历性在刑诉中的规定有哪些-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刑事辩护

刑事审判亲历性在刑诉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并对案件作出判决时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读及具体规定:

一、亲历性的基本要求

  1. 全程参与:案件的裁判者,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不能中途更换或缺席。这是确保裁判者能够全面、直接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

  2. 审查所有证据:裁判者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亲自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3. 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裁判者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包括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具体规定及例外情况

  1. 证人作证方式:

    • 根据《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证人因路途遥远、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这种方式虽然证人没有亲自到法庭现场,但通过远程技术,法官仍能直接听到证人的证言、观察其表情和反应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直接感知,符合亲历性的要求。
  2. 合议庭成员更换:

    • 根据集中审理原则,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若合议庭成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审理,而由未参与之前庭审环节的陪审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则不符合亲历性要求。
  3. 庭外调查核实: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种庭外调查核实过程,也是裁判者亲身经历案件事实认定的一种方式,符合亲历性的要求。
  4. 二审不开庭审理:

    • 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这种方式虽然不同于一审的开庭审理,但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让法官能够直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获取第一手信息,也符合亲历性的要求。

三、亲历性的重要意义

刑事审判的亲历性原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重要保障。它要求裁判者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一原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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