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知识产权

在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相对较少,但确实存在,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案例概述

原告北京某某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板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的生产制造方法”的专利,并获得授权。随后,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某板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造并销售与通过原告涉案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新产品相同的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涉案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侵权,遂诉至法院。

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焦点

  1. 涉案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的发泡水泥复合板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筑行业领域的惯例以及被告提交的反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所指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2. 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其专利方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被告则辩称其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与法院判断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主要限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即,当专利权人指控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如果该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那么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法院的判断:

    •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 因此,法院没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是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实施其专利方法的举证义务。
    •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其专利方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背景与建议

  1. 法律背景:

    •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举证能力,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是严格的,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2. 建议:

    •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充分了解并准备满足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的证据。
    • 如果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应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使用了其专利方法的证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 同时,专利权人也应意识到,在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仍需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和法院的判断标准。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